诉讼与圣经根据

部分地方召会和圣徒曾经在三次情形下提出诉讼(两次在一九八〇年,一次在二〇〇一年),以终止诽谤著作的伤害。这些著作都来自同一个源头,在美国、甚至海外散布。有些人错误地宣称,我们提出这些诉讼是为了使批评我们教导的人噤声。另一些人则宣称,新约禁止基督徒以诉诸世俗权柄的方式解决与其他信徒的问题。这两个重要的问题,值得我们详细查验其事实和圣经根据。

与诉讼性质有关的事实

尽管这几本书的每一本都恶意扭曲我们的教导,但是这些诉讼不是为了争论圣经真理而提出的。世俗法庭不是裁决教义争论的地方,也不会这么做。圣经释义的分歧属于公共事务的领域,我们在这个领域做了许多努力,以纠正那些对我们教导的不实陈述,并展示这些教导与圣经启示的字句和灵相符。每次所提的诉讼都是因为一些毫无根据、与社会学所定义之恶事和罪行有关的指控。这些指控已一再被证明不仅是虚假的,也是恶意为之,没有丝毫的证据。

有些人在诉讼要求损害赔偿金上大作文章,这些人要知道两件事。第一,这种赔偿损失的方式是美国法律所允许的唯一补救措施,也是唯一能够阻止这些诽谤指控不再草率再版的有效遏阻方式。其次,赔偿损失的金额远不及诉讼费用,要求赔偿的目的是要制止诽谤行为,而非从中得利。

圣经与诉讼

将弟兄告上法庭是一件严肃的事,我们应当仔细考虑新约中三处经文所列的原则,并受其管治:

  • 主在马太福音十八章十五至十七节里对门徒的教导;
  • 保罗在哥林多前书六章一至八节里的嘱咐;以及
  • 保罗在使徒行传二十五章里上诉该撒的事例。

在马太福音十八章十五至十七节,主耶稣给门徒一条对付信徒之间得罪的路。在那里,祂说:〝再者,若是你的弟兄犯罪得罪你,你要去,只在你和他之间指出他的过错。他若听你,你就得着了你的弟兄。他若不听,你就另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见证人的口,句句都可定准。他若不听他们,就告诉召会;他若连召会也不听,就把他当作外邦人和税吏〞。在这里,主把到弟兄那里去的目的说得很清楚:〝他若听你,你就得着了你的弟兄〞。每一步都有相同的目的,就是要恢复交通。若是这件事被带到长老,也就是神行政的代表权柄那里,这位弟兄仍然不听他们,就把他当作一个不信的人,是在召会的交通之外。这仅仅是对事实的承认,因为他不听召会的交通。今天因着基督徒中间分裂的情形,最后这一步〝告诉召会〞,在地方召会的范围外变得更加困难。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尽可能地实行马太十八章里的步骤,然而我们和好的努力,遭到了随意的拒绝。

在哥林多前书六章一至八节,我们需要考虑三个重要的因素。第一,使徒保罗是在责备一位信徒的做法,他绕过了马太十八章里的步骤,没有先以交通的方式寻求基督徒之间的和好,反而直接将另一位弟兄告上法庭。第二,〝亏负〞这词指明,这两位弟兄之间的问题乃是个人财务纠纷,而诉讼的动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第三,圣经并没有告诉我们,一旦交通与和好的尝试被拒绝,在环境许可下,被错待的信徒是否能将这事带上法庭。

在使徒行传十六章三十五至三十八节,二十二章二十三至二十九节,二十五章十至十九节保罗三次根据他罗马公民的权利上诉世俗的权柄。这样的上诉必定与他在哥林多前书六章所说的相符,也与他告诉以弗所长老的话相符,他说:〝我却不以性命为念,也不看为宝贵〞(徒二十24上)。同样的,在二十一章十三节里,他见证自己愿意为主耶稣的名而死。二十章二十四节下半说出了保罗上诉的半个原因,〝只要行完我的路程,成就我从主耶稣所领受的职事,郑重见证神恩典的福音〞。腓立比书一章二十三至二十四节说出了他上诉的另外半个原因:〝我正困迫于两难之间,情愿离世与基督同在,因为那是好得无比的;然而留在肉身,为你们更是需要的〞。这些经节说明,保罗上诉世俗的权柄,目的不是为了他的个人利益,而是为了神和圣徒们的权益,好使保罗能继续借着他的职事供应并成全圣徒。

诉讼是否依据圣经?

这三件诽谤诉讼有着相同的目的。那些在地方召会里事奉主的人乐意、甚至欣然为主的缘故受辱骂(太五11,来十一26,彼前四14)。然而,他们觉得自己必须对主并对祂的儿女负责,不能容让一些鲁莽、毫无根据的谎言,持续绊跌那些原本可以从主恢复职事的丰富接受大量益处的人。不仅如此,他们也觉得必须对地方召会中遭遇绑架、袭击,甚至在其他国家里被监禁和处决的信徒负责。在每一次的诉讼里,这些诽谤著作的作者都明言要破坏、甚至摧毁这份职事和众召会,使寻求者离开这份职事和众召会。

在三次诉讼中,我们都尽力尝试与这些书的作者和出版商有基督徒的交通,并提供大量的文件指出书中的错谬与不实陈述。在其中一次诉讼里,超过四百位的圣徒和多处召会致函给出版商和作者,然而所有尝试交通的努力均遭忽视或拒绝。反之,出版商继续新增内容并再版,加剧诽谤的伤害。在最后一次诉讼中,出版商在拒绝一切交通的请求后,主动对一处召会提出诉讼,将该召会请求交通的信件称为骚扰。出版商的要求被法院迅速驳回。所有司法管辖区都有诉讼的时效限制,必须在诽谤著作出版后的一定时间内提出告诉。每一次的诉讼,召会成员都是一再推延,直到确定作者和出版商不愿与我们直接对话,直到他们觉得不能再等,否则就没有机会在法定的有效期间内寻求法院的保护,因而容让这些诽谤继续下去,不受质疑。

那些批评我们三次提讼声音最大的人,在批评那些以假见证加害他人的团体时,却是异常沉默(出二十16,二三1,箴六19,十二17,十四5,十八5,二五18)。这些批评者似乎相信,那些以卫道之名行诽谤之实的人无需为其造成的伤害负责。《基督教研究院期刊》(Christian Research Journal)已故主编米勒(Elliot Miller)形容这是〝为了共同的职志,顾到同袍之情,而压制了真理〞(基督教研究院期刊,Vol.32, No. 6, 2009年,简75)。不仅如此,在许多情形下,这些批评者自己也对其他基督徒提出诉讼,并且多半是为了林前六章里所禁止的财务问题,这使他们的指控变得极其虚伪。

结语

诉世俗的法庭以杜绝那些明言要破坏、甚至摧毁地方召会者的不法行为,这个决定乃是经过许多的祷告和交通,并试着与得罪人的一方交通,直到超过马太十八章所描述的地步后,所采取的最终步骤。为了使主赐给祂恢复的职事得以往前,上诉法庭的举动是必要的。这些诉讼并不是利用世俗的法庭谋求个人的利益,如林前六章所言,而是照着保罗在行传二十五章里的榜样,行使身为公民的权利,以继续神所给的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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