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疑似虐待的指控

众地方召会持续致力于制定、更新并落实各种问题的处理方针,包括与身体虐待、心理虐待、性虐待及性骚扰有关的威慑策略和应对措施。在儿童、青少年和大专工作中跨地方带领的人中间,也有类似的努力,为我们中间的未成年者与青年人提供更好的保护。尽管各州法律不同,为着众圣徒,特别众召会带领弟兄们的益处,我们仍在此提出一些基本的原则。许多原则也适用于年长者的虐待,以及行为能力减弱者的虐待。遵守这些原则对于维持主在世人面前的见证,以及照顾召会中的圣徒及其儿女,是十分重要的。

所有有份召会行政的弟兄们,以及所有监督或受召会供给以照顾其不同成员的圣徒,都该知道用以判定和举报虐待或骚扰事件所适用的联邦法、州法、地方法和准则。这包括在得知事件之后,谁是法定需要向民事当局报案的人,并且知道在未能举报合理怀疑之虐待事件的情形下,那些非法定举报者所要面临的风险。也包括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事件,在举报上与其他年龄的人有着不同的要求。许多司法管辖区不是以受害者在可疑事件被揭发时的年龄,而是事件发生时的年龄作为关键因素。换句话说,若是疑似受虐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尚未成年,知道此事的成年人就需要正确的向执法人员或(和)儿童保护单位举报。若是疑似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已经成年,一般而言,举报的责任就在疑似事件受害人身上。

举报虐待事件

在接到未成年人受虐的报告時,也许需要先有公正的事實調查,以评定虐待事件的发生是否合理。然而,需小心行事,不可损害或导致日后民政机构调查有偏差。这样的小心行事也包括在向事件涉及人取得资讯上,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或帮助,尤其事件涉及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一旦确定怀疑是合理的,就该立刻向相关的民政机构举报。举报时应附上充足的资讯,让这些机构可以着手調查。

如果在召会背景下有人指称或怀疑有受虐事件发生,告诉召会里的负责弟兄,是很重要的;这样他们可以确保以必要的措施,保护那些面临危险的人;他们也能合适的代表召会,答复外界的询问。与民政机关合作时,负责弟兄们也该以挽救的观点,酌情检视疑似虐待事件的环境,但不可干扰或损害民政机关的调查。圣徒们该知道,若可疑事件的受害者尚未成年,他们除了向负责弟兄报告之外,也有责任向民政机关举报。

召会中的圣徒,尤其是负责弟兄,不该拦阻任何人向民政机关或医疗人员举报可疑的虐待事件,并且在能力和环境许可的情况下,协助可能受害的人或其家属寻求专业照护人员。任何圣徒都不该拦阻别人以适当的措施确保自己和儿女的安全。

在召会行政范围之内发生的事件

一些不涉及刑事犯罪,或是可能受害者在事件发生时已经成年,又不愿提出指控的事件,也许仍需要召会中代表神行政的带领弟兄加以注意,应将这些事带到他们面前(太十八17),照着对付召会难处正确的路来处理。在任何情况下,以公开、争闹的方式宣泄不满,都是不合宜的(林前十一16,多三2)。

当一个情形被带到带领的弟兄们或同工面前时,带领的弟兄们或是同工应谨慎明智的处理,不存成见和偏心(提前五21,参注2,注3)。应当仔细听取控告者、被控告者及第三方证人的说词,以查明真相,不偏不倚(申十九15,太十八16,林后十三1)。弟兄们该倾听亲爱圣徒们的担忧,并且操练不照着自己的个性,而是照着神牧养他们(彼前五2)。在一些情形里,弟兄们需要施行一些限制,以保护其他的人,这样的限制最好是书面的,并给受管教之人一份副本避免歧义或误会。日后若有圣徒表达关切,负责弟兄应当在不透露隐私的情况下,向该圣徒担保此事已经或正在合适的处理中。在任何情况下,带领弟兄都有责任在主面前为众圣徒祷告,借着供应生命牧养他们的魂,寻求恢复圣徒们与主并与身体上其他肢体,有一个平安和交通的正确光景 。

主亲自摆出了对付犯罪的程序,以及进行该程序时该有的灵(太十八15~17,加六1)。如果一件事已经被带到负责弟兄那里,圣徒们就不该再私下谈论,以免因破坏他人名誉而犯了罪,影响了弟兄们有效处理该情形的能力,并在圣徒中间因闲话煽动了肉体的反应。避免这些闲话会将知情者的人数限制在一个范围内,使那些没有直接关联的人少受搅扰,不致因着对疑似加害人或受害者的恐惧或偏见而污染了心思。这也会使事件在处理上和结果的传达上都更为单纯。

圣徒们应该知道,若是已有的事实不足以证实一个指控,负责弟兄们就只能采取有限的行动。此外,重复别人未经证实的指控乃是破坏人的闲话,并可视为毁谤,使受屈的一方有机会采取法律上的行动。不实的指控是可能发生、也曾经发生过的。再者,不受约束的闲谈会使疑似受害的人受到难堪和羞辱,使他们难以留在召会的交通中。对于一个已经交在负责弟兄手里的情形,圣徒们不该自以为对各面都有全盘的认识。

〝又要讓基督的平安在你們心裡作仲裁,你們在一個身體裡蒙召,也是為了這平安;且要感恩。〞(西三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