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长老权柄的平衡观点

圣经的每个真理都有两面,我们必须平衡地持守真理的两面。这个事实反映出神创造中的自然律,李常受弟兄解释:

按照神创造中的自然律,有平衡的律。东西若没有两面就不能存在。例如:地球存在是由于两种力量:离心力将地球抛开,向心力将它拉回。这就是平衡的力量。所有圣经中的真理也有两面。……为了要正确地持守真理,我们必须持守它的两面。(主恢复中应有的认识,94页。)

因此,供应神话语的人必须〝正直的分解真理的话〞,这是极其重要的(提后二15)。以不平衡的方式接受任何圣经真理,会带进极端主义和错谬,导致属灵的毁坏。

主开始地上的职事前先禁食了四十昼四十夜,之后撒但前来试诱祂。在主用申命记回复了撒但的第一个试诱后,撒但用了一处经节来试诱祂。主的应对是:〝耶稣对他说,经上又记着,不可试探主你的神〞(太四7)。李弟兄指出,我们在解释圣经时要留意这个又记着的原则:

凡是爱主的人,敬畏主的人,一定要照圣经行事,魔鬼没有办法叫我们不遵照圣经,不根据圣经。但他另有个诡计,就是叫我们单面地根据圣经,偏到一面去,忘记了圣经还有“又记着说”。

这个“又”字,是太大的一个字,我们应当把它圈一圈。这给我们看见,我们要根据圣经的时候,不要根据单面的,要根据双面的,甚至多面的。因为没有一个地方的圣经能够代表一个完全的真理,正如一所房子,没有一面能代表全面的一样。(认识圣经,71页。)

在圣经关于权柄的教导上,我们必须特别留意持守平衡的认识。一面,主耶稣有天上地上所有的权柄(太二八18)。另一面,祂在祂的身体里兴起人,在众召会中间与祂同工,并在地方召会里设立了监督,牧养祂的群羊(徒二十28,彼前五2)。虽然祂并没有放弃祂的权柄,将权柄转给他们,但这些人确实在召会宇宙一面和地方一面彰显并代表祂的权柄。 这就是代表权柄一词的含义。这并不表示任何人在自己里面有权柄。若是任何弟兄将主的权柄揽在自己身上,基本上他就是犯了丢特腓的错误(约叁9)。一般而言,正确的权柄是借着职事而执行的,尽管有时也会因行政的需要执行权柄。

我们在地方上实行召会生活以建造基督的身体时,必须维持一个正确的平衡。一面,基督的身体实际彰显在许多地方召会之中,在主面前有其各自的行政。另一面,没有地方召会能完全的自治或独立于其他召会。召会中的长老更是在主面前有责任,顾到身体的交通和整个基督身体的感觉。此外,长老虽在地方召会里代表并彰显主的权柄,但在运用权柄的事上,也不是毫无界限。

就着某个意义说,一个地方召会就像是一个家庭。在正确的家庭里,父母彰显并代表主的权柄。这使孩子能够正确的长大。然而父母的管教应该是在爱里施行,并为着众儿女的益处。不仅如此,父母在行使权柄的事上也不是毫无限制。若是父母虐待或忽视孩子的需要,有关当局的介入就是一件必要且正确的事。作这样的决定总是非常困难,且是少有的例外,并不常见。

长老是使徒与圣灵合作所立,在地方召会中彰显并代表主的权柄(徒十四23,二十28,提多一5),然而这权柄必须是在向着众圣徒的爱里行使。长老在处理个人纠纷时,应避免偏袒其中一方。反之,他们必须站在全群牧人的立场上,将基督作生命供应给所有的肢体(彼前五3)。若是一位弟兄坚持一个地方召会的长老对当地召会的事有无限、绝对的权柄,甚至选择性的使用职事信息来支持他的说法,我们就必须清楚,圣经和倪弟兄、李弟兄的职事,在平衡公正的阅读下,绝不同意这样的说法。

一个家庭里,父母必须行使一定的管教,在召会里也是一样。然而,长老的管教越少越好。此外,若是一位长老未能正确的运用权柄,使徒的教训里也有预防的话,特别在两段经文里。第一段是在哥林多前书。当混乱席卷哥林多召会时,那些在革来氏家里的人把情形告诉了使徒保罗(林前一11)。他们知道自己没有处理那个情形的度量和地位,但是保罗有。哥林多前书就是保罗收到这个和其他消息(五1)所作的回应。在这卷书信里,保罗给了哥林多信徒几个的嘱咐,包括嘱咐负责的弟兄们管教一位犯罪的弟兄(五13下)。然后保罗告诉他们,〝其余的事,我来的时候再安排(十一34)。这表明当召会有混乱的情形时,使徒仍有权利和责任过问。

第二段经文是提摩太前书五章十九节,保罗在那里告诉他年轻的同工提摩太,〝对长老的控告,除非凭着两三个见证人,你不要接受〞。这个嘱咐意味着那些设立长老的使徒,也有权利和责任对付不守规矩的长老,包括在必要时废除长老。在这两处经文里没有任何意思要使徒接管该地召会的行政。反之,他们对付召会中那些搅扰并绊跌圣徒的难处,但仍将召会的行政留在长老们的手中。

尽使徒功用的同工们知道,过问召会可能会让情形暂时更乱,所以很少有这样的行动,并且都是在尽力帮助得罪人的一方调整对待圣徒和处理事情的方式后,才会这么作。然而,这样的过问有时是必要的,如保罗在他的书信里,以及倪柝声和李常受在他们的职事里多次指出的。在倪弟兄第一次说到召会生活实行的长篇谈话里,说到提摩太前书五章十九节,〝所以作工的弟兄[使徒],或作工的弟兄们[使徒]所特派的人,该特别负责对付这样的事〞。他补充道:〝长老,既是由他们负责的,有时,对付长老的,也该是他们负责〞(倪柝声文集,第二辑第二册,英30页)。他在后来的信息里也说:〝长老的设立,权柄是在乎使徒;长老的废除,权柄也是在乎使徒。地方教会不能赶出一个长老。可是使徒们要负责废除长老。所以两三个人的呈子,是送到提摩太那里去(倪柝声文集,第三辑第五册,繁170~171页)。

李弟兄在他尽职的年间,说到这事二十多次,特别是在面临一九六五年发生在远东的难处,以及一九八〇年代后期发生在美国和其他地方的难处之时。他在一九六五年时说到:

当召会按规矩而行时,使徒就不必过问;但这并不是说,使徒不可以过问。召会虽是交给长老带领,但那里的长老或召会,若不按使徒所带领的正路而行,使徒还是要过问的。(李常受文集,1965年第四册,英186页)

一九八八年,他说:

对长老的控告该呈给谁?答案很清楚:该呈给使徒。这是另一个有力的证明,使徒选立长老以后,长老仍在使徒的权柄和管理之下。使徒选立人作长老以后,仍有权柄对付长老,甚至审判、定罪并责备长老。这是圣经清楚的话。(李常受文集,1988年第三册,英281页。)

这些事并不属于圣经的中心线,因此,它们也不是倪柝声和李常受职事的中心点。然而,以一种平衡的方式认识真理,会帮助我们渡过召会时而遇到的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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